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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大华研究 | 涉合同欺诈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动因研究——基于GONE理论

作者: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微信公众号:审计芸 日期:2026/7/27 13:14:15 人气:32
信息来源: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公众号
发文日期:2026年7月26日



摘要:

创意信息、科创信息、微创光电三家上市公司卷入“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合同欺诈案,未按交易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并构成财务舞弊,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文以该案例为研究对象,梳理案件发展脉络与财务虚假记载的具体表现,剖析涉案交易的商业实质与合理性,并基于GONE理论从贪婪、机会、需求、暴露四个维度剖析财务舞弊动因,揭示合同欺诈与财务舞弊的内在关联。最后从GONE理论运用、B2G业务审计风险识别、穿透判断交易实质等方面提出审计启示,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GONE理论;合同欺诈;财务舞弊;商业实质;审计风险

创业板上市公司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意信息,300366)、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信息,300730)分别于2025年10月、2026年3月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交所上市公司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微创光电,920198)则于2026年1月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注意到,三家上市公司均深陷同一“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合同欺诈陷阱,且均未结合业务交易模式的经济实质开展会计处理,最终导致公司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情形。


01

扑朔迷离的上市公司合同欺诈案

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结合相关网络报道,三家公司遭遇的合同诈骗,均涉及对“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的供货。

据上市公司披露,“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是“国家电网围绕双碳目标,服务国家新基建和数字化战略,促进产业升级、盘活国网存量资产的一个重点落地项目”,项目建设规则是“利用电力、能源等闲置空间资源,建设集算力站、储能站、新能源节点站等为一体的数字综合能源站,打造云网协同、云边协同、算网协同、绿色智能的多层次数字能源物联网基座”。

从合同关系上看,创意信息直接向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综能)供货,川综能再向国宁睿能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宁睿能)供货;科创信息直接向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科技)供货,大有科技再向川综能供货;微创光电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直接向川综能供货,另一个则向湖北省数字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产集团)供货,再由数字集团向川综能供货。

该项目的业主方,有的公司披露是川综能,有的公司披露是国宁睿能。综合相关资料分析,该项目的业主方很可能是国宁睿能,川综能更像是该项目部分物资采购的通道方,通过川综能完成对国宁睿能的直接供货。

川综能是“货真价实”的国家电网下属公司。从事后公开的信息看,国宁睿能一直由“冒牌”央企控制,其控制方已于2023年9月和2024年3月被央企两次公开“打假”。由此可见,“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可能从头开始就是由国宁睿能的实际控制方精心策划的骗局,引入川综能、大有科技等央企下属企业作为通道方只是为了为其骗局提供增信。

三家公司已按约发货且全额支付了采购款,但采购方在支付10%以内的预付款后再也未能按约回款。三家公司随后发现,其掌握的涉及川综能的合同与川综能提供的相应合同存在重大差异,合同对应的应收、应付账款情况均不一致。意识到遭遇合同欺诈后,三家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024年4月、2024年4月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相关案件均刑事立案,截至目前尚在侦破之中。

根据公开信息,除上述三家公司外,至少还有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源环境,300266)、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达集团,600734)两家上市公司与国宁睿能签订了“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的供货合同。幸运的是,兴源环境未收到首付款没有实际执行合同,故未遭遇实际损失;实达集团刚开始执行首批合同即发现对方付款异常,其最终受到的损失也比较小。

02

财务虚假记载及相关的交易背景

尽管三家公司均声称遭遇合同欺诈,但证监会仍对其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认定三家公司均是“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而导致财务虚假记载,表明三家公司的管理层存在操纵业绩的主观故意行为,财务虚假记载的性质属于舞弊。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本文对三家公司的财务虚假记载情形、相关交易背景及会计处理情况,在下表中逐一梳理与分析。

(一)交易背景和会计处理




注:创意信息与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交易不涉及“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

(二)供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家公司的供货内容涵盖硬件与软件,其中硬件全部为外购,软件来源披露不详,相关供货合同所反映的主要业务实质为购销贸易。

根据处罚决定书对于三家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表面来看,易得出供货交易本身具备真实性、管理层舞弊仅体现为明知业务实质却刻意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的结论。但结合三家公司披露的交易条款,并与未受骗企业对比分析后,笔者认为,三家公司供货业务的商业实质仍需进一步深入研判。

1、受骗公司与未受骗公司的交易条款存在重要差别

(1) 交易对手不同。兴源环境和实达集团的交易对手均为国宁睿能,并没有引入川综能作为中间商。也可能正是由于没有川综能在中间的增信,两家公司才更为关注国宁睿能本身的付款风险。

(2) 销售的产品为自产产品。兴源环境披露国宁睿能采购其自产的室内储能标准产品;实达集团披露本项目的交付内容为公司自研标准化软件产品,不涉及向上游采购后再行销。

(3) 结算条款不同。兴源环境的结算条款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货物价款的45%;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货物价款的30%;到货验收入后支付尾款。实达集团于2022年9月完成首批2670万元订单交付并收取首期款600万元,2022年12月便启动到期催款流程,2023年3月取得国宁睿能抵押物担保。结合催款时间节点可合理推断,双方约定的款项结算账期不超过3个月。

2、三家公司的业务具有融资性贸易的特征

贸易业务在形式上满足实物流、票据流、现金流等“三流”真实的情况下,如果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存在同受第三方控制的关联关系或交易同受第三方主导),则企业加入该贸易链条的商业合理性难以理解,相关贸易很可能属于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不具有购销贸易的商业实质。

(1) 从交易模式上看,三家公司的供应商直接将产品发送至最终用户,合同的直接客户非最终用户,上市公司不控货也不需要安装调试,交易具有典型的“瞬时性”特征。

(2) 上市公司向供应商货到后即支付全款,而对客户的90%的应收账给予12个月的账款,具有比较明显的垫资特征。

(3) 从毛利率看,创意信息约10%,微创光电约8%,处于相对合理的垫资成本区间,但科创信息高达39%,则很可能存在较大比重的高毛利自有软件的销售。

(4) 上市公司未向供应商申请账期较为反常,但由于均未披露供应商的情况,故难以判断供应商和最终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5) 从会计差错更正来看,三家公司均把收入冲回并把已支付的货款作为往来款记入其他应收款,收入确认并没有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注册会计师已发表鉴证意见,似乎也印证注册会计师可能将交易定性为资金融通行为。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三家公司的交易很可能属于融资性贸易,既不是真实的系统集成业务,也不具有购销交易的商业实质。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书中未对供应商和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利益关系进行认定,结合现有的公开信息,仍然无法对是否属于融资性贸易给出最终的确定性结论。


03

基于GONE理论的财务舞弊动因分析

1993年美国学者Bologna和Wrens等人基于“经济人”的经济学假设首次提出了GONE理论。GONE理论认为,管理层财务舞弊行为由贪婪(Greed)、机会(Opportunity)、需求(Need)、暴露(Exposure)四大要素共同驱动。

三家上市公司既遭遇合同欺诈,其财务信息又被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本质是管理层实施了财务舞弊行为。本文基于GONE理论,从贪婪、机会、需求、暴露四大核心要素展开本次舞弊案例的动因剖析,并进一步探讨合同欺诈与财务舞弊之间的内在关联。

(一)舞弊案例的动因分析

1、贪婪是根植于管理层价值观的深层因素

贪婪,体现为管理层对业绩增长、业务突破、市值管理的过度追求,易导致管理层过度自信,对潜在风险视而不见。本次案例中,三家公司管理层的贪婪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央企背景项目”视为拓展B2G(即企业对政府的业务,本文把对国企业务也归入广义政府业务的范畴)业务的重要契机,对外公告取得新业务突破,借助市场利好信息提升企业的市值水平;二是将该项目作为拉升营收利润的重要手段,即便明知业务模式异常,仍选择忽视风险,通过不当会计处理将项目转化为报表业绩。

反观兴源环境、实达集团管理层,则能够理性判断风险,对项目异常保持警惕,最终成功规避损失。


2、需求是舞弊行为的直接诱因

当企业面临收入下滑、业绩亏损、收入规模难以扩大等经营困境,同时又存在实施股权激励、进行再融资、维护公司股价等现实压力时,管理层的业绩改善需求会大幅提升,进而放大贪婪心态。三家公司均存在显著的业绩需求:创意信息收入持续下滑,该项目成为其2022年和2023年重要收入来源;科创信息和微创光电的营收和利润的规模偏小,该项目的贡献对当期业绩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三家公司管理层在知悉业务实质的前提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将贸易业务包装为技术类业务或系统集成类服务,本质是为了将虚假项目转化为报表业绩,满足业绩需求。而兴源环境、实达集团收入规模相对较大、对单一项目依赖度低,业绩需求较弱,因此在客观上无需为短期业绩忽视风险。


3、机会为管理层舞弊提供了客观便

本次案例中,三家公司均存在严重内控缺陷,以实控人为核心的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体系之上:项目合作环节未履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程序,对央企背景项目盲目信任,未核查业主方资质;收入确认环节,财务部门在知道业务实质的情况下未能坚持会计原则,按管理层业绩要求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会计的控制职能失效。


4、舞弊的低暴露预期会大幅提升舞弊意愿

暴露要素指管理层对舞弊被发现、被处罚的概率与成本的判断。本次案例中,三家公司管理层的低暴露预期可能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借助川综能的央企身份降低舞弊怀疑,认为与央企合作的业务不易被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质疑;二是利用“合同欺诈”作为兜底借口,将财务虚假记载的责任归咎于外部欺诈,降低自身被处罚概率;三是对会计规范执行存在侥幸心理,将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视为单纯会计职业判断,低估监管处罚力度。

(二)遭遇合同欺诈与舞弊动因的内在关联

上市公司遭遇合同欺诈与管理层实施财务舞弊分属不同行为范畴,二者并非同一概念。遭遇合同欺诈,往往是上市公司内控失效的表现,客观上会造成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差错或资产损失,但财务舞弊通常是管理层故意实施的,主观上是为了操纵财务报表业绩。

结合本案例来看,管理层遭遇合同欺诈与产生财务舞弊的动因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围绕GONE理论的四大核心要素存在深度的内在关联,下图直观呈现GONE四要素框架下,三家公司遭遇合同欺诈与发生财务舞弊的关联关系:

图 1: GONE 四要素下合同欺诈与财务舞弊关联关系


遭遇合同欺诈与发生财务舞弊的关联关系,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贪婪与需求两大要素,既决定了管理层实施财务舞弊的主观意愿,也使其更容易落入合同欺诈的陷阱。管理层因过度追求业绩增长的贪婪心态,以及迫切改善经营业绩的现实需求,会主动忽视项目合作中的各类风险疑点,降低对交易对手的资质核查与业务模式的合理性判断标准,成为合同欺诈的潜在目标。

第二,机会与暴露两大要素,既为管理层实施财务舞弊提供了客观便利,也大幅增加了其遭遇合同欺诈的可能性。管理层凌驾于企业内控体系之上,使得项目立项、合作洽谈等环节未能履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与集体决策程序;同时管理层因低估舞弊行为的暴露概率,在业务操作中更易放松警惕,为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创造了可乘之机。

第三,企业遭遇合同欺诈,并非必然引发财务舞弊,管理层仍可依据其在欺诈事实公开前后所掌握的信息,根据业务实质开展正确、审慎的会计处理。唯有在贪婪、需求、机会、暴露四大舞弊动因共同作用下,管理层才会利用存在欺诈的合同进行交易,通过不当会计处理实施财务舞弊,以实现业绩粉饰的目的。

第四,存在欺诈的合同,是管理层在舞弊动因驱动下实施财务舞弊的载体,而财务舞弊本质是管理层为达成业绩目标作出的主动会计选择。即便未遭遇合同欺诈,存在巨大舞弊动因的管理层,也可能会在当年选择其他交易或事项进行不当会计处理,财务舞弊的发生具有其主观必然性。此外,管理层出于掩饰财务舞弊行为的目的,即便事后得知合同存在欺诈情形,仍可能选择不主动揭露,客观上进一步加剧了其财务舞弊行为。

简言之,企业遭遇合同欺诈的过程,同样受GONE理论四大要素的影响,但遭遇合同欺诈与实施财务舞弊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财务舞弊是管理层在贪婪、需求、机会、暴露四大要素共同驱动下,为实现业绩目标而做出的主动行为选择。


04

对注册会计师财务舞弊审计的启示与对策


三家涉案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对应年度的审计机构,均为国内头部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合同欺诈在2023年年报披露前已曝光,三家公司均在2023年度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仅创意信息的舞弊行为影响2022年度财务报告,但其审计机构并未能识别该年度异常情况,最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次案例的舞弊根源在于管理层贪婪逐利与业绩诉求,叠加B2G业务风控薄弱、交易实质核查缺位,也暴露了常规审计的痛点。借助于GONE理论剖析舞弊动因,同时针对性防控B2G业务风险、穿透研判交易商业实质,正是本案带来的核心审计启示。

(一)借助于GONE理论深入探究财务舞弊的内在动因

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舞弊三角理论构建财务舞弊风险识别的框架,GONE理论相较该传统理论具备更为突出的分析优势。舞弊三角理论主要围绕压力、机会和合理化借口构建,GONE理论则增添“贪婪”因素,并将“压力”细化为“需要”,仅有“压力”不代表主体具备舞弊意愿,“压力”较小也无法排除舞弊动机,“贪婪”和“需要”的结合才是舞弊更具有决定性的内在动因。GONE理论纳入了“暴露”因素,提示舞弊者作为“经济人”会全面考量舞弊行为的风险成本,也弥补了舞弊三角理论在这方面的缺失。

笔者建议,注册会计师应适当借助于GONE理论提供的舞弊动因分析框架作为审计起点,重点聚焦贪婪与需求两大内在动因,识别企业存在的高风险特征。一方面,通过了解管理层经营风格、价值取向,判断其贪婪心态,对过度追求短期业绩、凌驾于内控之上的企业,重点核查其决策程序合规性与业务交易公允性,结合行业对比分析其业绩增长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分析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判断管理层业绩需求,对收入下滑、业绩亏损、规模偏小的企业保持高度职业怀疑,重点核查其大额订单、新业务的真实性。

此外,在当前资本市场“严监管”的大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应反复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明确告知,从反舞弊审计的实施力度与监管手段的不断升级来看,企业实施财务舞弊的“暴露”风险已大幅提升,舞弊行为的成本与后果都是难以承受的。

(二)高度警惕B2G业务的审计风险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下行影响,各级政府财政收紧,央国企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节奏放缓,直接导致B2G行业陷入普遍性的经营困境:市场订单萎缩或落地延迟、渠道竞争日趋激烈、业务垫资规模大幅增加、账款回款周期拉长且难度提升。

与此同时,国家大力推动大数据、算力中心、绿色能源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主体紧跟政策导向布局相关项目,但部分项目受制于建设资金紧张、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等问题,衍生出部分形式与实质脱节、以资金融通为核心目的的业务模式。此类打着政策旗号、包装为新质生产力相关的“高大上”项目,对资金相对充裕、又迫切希望切入B2G业务渠道的上市公司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这种背景下,上市公司激进的管理层易被表面的政策红利和大额订单蒙蔽,忽视业务背后的真实风险;而财务端若仅按照业务形式进行会计处理,未深究内在的商业实质,极易引发财务舞弊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处理B2G业务时,需摒弃“政商业务风险低”的固有认知,对各类政策导向型项目保持审慎态度,重点关注业务背后的真实商业逻辑。

(三)穿透业务表象判断交易的商业实质

本次涉案的三家上市公司,均将与“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相关的收入归类为技术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类型。无论管理层是否存在刻意包装业务的主观意图,这种收入分类在客观上既掩盖了业务的贸易本质,更可能隐藏了其融资性贸易的真实属性。

当业务交易环节存在明显异常时,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通过多维度调查穿透业务表象,精准判断其商业实质。以本次涉案业务为例,注册会计师需重点关注并核实一系列核心问题:一,对比行业惯例,若设备购销行业的惯例为预付或现结,为何上市公司在仅收到客户小比例首付款的情况下,向供应商全额支付货款;二,全额收取货款的上游供应商具体为哪些主体,是否与下游客户、通道方存在潜在的特定利益关联;三,对实物流转进行全链条穿透核查,从最初的供应商追踪至最终的实际用户。上市公司未实际控制货物的情况下,货物是否真实发运至项目现场,项目现场是否存在实际的建设施工过程、是否有真实的项目落地需求等。

总而言之,注册会计师只有在深入探究管理层舞弊的内部动机的基础上,重点把握高风险的业务领域,通过对业务关键环节的层层穿透、逐一核实,才能最终打破业务形式的包装,还原其真实商业实质,有效识别财务舞弊风险。

(四)研究总结与核心贡献

本文以创意信息、科创信息、微创光电三家上市公司卷入“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合同欺诈并伴随财务舞弊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基于GONE理论系统剖析了合同欺诈场景下财务舞弊的形成机理,揭示了贪婪、需求、机会、暴露四大要素与合同欺诈、财务舞弊行为之间的内在关联,明确了遭遇合同欺诈与实施财务舞弊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此类舞弊的本质,是管理层在业绩压力与逐利动机驱动下,借助B2G业务特征与公司内控缺陷而故意实施的财务舞弊。

本文将GONE理论拓展应用于合同欺诈伴生财务舞弊的分析场景,识别出 B2G类业务、异常结算条款、不控制货物、供应商直发等关键风险信号,构建了从动因分析到风险识别再到审计应对的完整逻辑链条。

本文的核心贡献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丰富了合同欺诈与财务舞弊联动行为的理论解释,为GONE理论在新型复合舞弊场景中的应用提供了经验证据;二是为注册会计师识别B2G业务中以供货交易为外衣的收入舞弊,提供了可落地的审计路径与判断标准;三是为上市公司强化B2G业务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以及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供实践参考,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01] BOLOGNA G J,WRENS R J.Fraud Auditing and Forensic Accounting[M].New York:John Wiley&Sons,1993.

[02] 创意信息(300366)、科创信息(300730)、微创光电(430198)、兴源环境

(300266)、实达集团(600734).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相关事项公告[EB/OL].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2022-2026.

[03] 时代财经.1亿合同诈骗案,牵出假国企连环套[EB/OL].时代财经APP,

2024.

[0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贸易业务收入判断的逻辑和处罚案例分析[EB/OL].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公众号,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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