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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容诚 | 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常见情形!

作者: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 日期:2026/7/29 9:14:39 人气:11

非经常性损益是我国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一项非常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对于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并广泛应用于IPO、再融资、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指标等关键监管政策中。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需要结合业务背景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在实务判断中具有一定的难度。


我们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解释1号”),结合历年监管发文与实务争议或易错问题,形成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系列技术问答,系统解析应认定、不应认定及分场景判断等关键事项,供实务参考。


本篇技术问答重点解析实务中易误判、监管关注的“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形。结合解释1号及历年监管提示,对减值损失、经营相关支出、常规融资费用、日常经营损益等事项逐一进行分析。





与减值准备相关的事项


Q

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问题?


A


在进行非经常性损益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区分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减值损失。一般情况下,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为非经常性损益(根据解释1号列举项目(一)),减值损失则为经常性损益。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确认为处置损失,意味着确认的资产处置损益中包含了一部分本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并将该部分金额错误地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企业应在处置长期资产之前,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作为经常性损益列示。


【特别提醒】实务中容易忽略对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及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企业清理以前年度资本化且尚未完成的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时错误地将未足额计提的减值准备作为处置损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7年、2018年、2020年、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与碳排放额度相关的营业外支出


Q

与碳排放额度相关的营业外支出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通常是因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碳排放额度,由此产生的营业外支出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支出,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当期支出的性质特殊和偶发性。


反之,重点排放企业因出售碳排放配额确认的营业外收入,考虑其偶发性,可能需要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特别提醒】由此可见,并非所有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均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应具体业务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其与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及界定原则进行判断。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与金融资产相关的损益


Q1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类似,企业通常长期持有,其持有期间产生的股利收益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项目(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通常也不属于“(四)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因此属于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Q2

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应收账款产生的损失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让应收账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前收回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收回本身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因此,此项损失应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Q3

募集资金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募集资金产生定期存款的利息虽然与企业的日常活动无关,且存在偶发性。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属于企业正常的融资行为。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之前,以定期存款的方式产生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被用于募投项目并投产之后,带来项目投资收益。两者只是资产以不同形态存在从而带来不同的收益。


此外,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来看,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之后,作为分母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股份数都有所增加,如果将募集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从分子(即净利润)中扣除,反而会导致分子和分母不匹配的结果。


综上,募集资金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与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一样,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Q4

非金融企业基于日常现金管理持有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大额可转让存单通常可以通过SPPI,实务中基于企业管理大额存单的业务模式不同,可能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


_


如果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项目(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同时,如果购买大额存单属于企业日常现金管理行为,不具有特殊性或偶发性,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实的经济性质的判断原则,可以将该利息收入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_


如果分类为FVTPL,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对于单独核算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收入,因其也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处置损益,可以比照上述第(1)项所述的判断原则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但如果未单独核算利息收入,而全部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反映,则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_


如果分类为FVOCI,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需要单独核算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样可以比照上述第(1)项所述的判断原则将利息收入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综上,非金融企业购买和管理大额可转让存单如果属于日常现金管理行为,不具有特殊性或偶发性,无论其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如何分类,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如果单独进行核算(而非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实的经济性质的判断原则,可以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5期》



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


Q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能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A


并购重组是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涉及的资产也属于经营性资产,券商、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是发生此类交易的必要合理支出,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项目“(十三)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旧解释1号为“企业重组费用”),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与IPO中介服务费相关的事项


Q

IPO企业更换会计师发生的审计费用以及IPO发行人撤回申报已发生的审计费用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申报首次发行并上市,属于企业正常的融资行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换所属于在 IPO 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情形,并非特殊和偶发,因此,企业因更换会计师而将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费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经常性损益。


类似地,如IPO发行人撤回申报,将已经发生的、挂账的审计费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也属于经常性损益。



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承担的担保损失


Q

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承担的担保损失,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担保损失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应结合解释1号中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原则进行判断,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的业务模式、财务担保对象、商业合理性、交易特点等因素,判断该项财务担保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合理性且非偶发性。

例如,公司因购销业务为供应商、客户提供担保,或者为子公司、联营企业等被投资单位开展经营提供担保,因此承担的财务担保损失通常不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因履约不当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


Q

企业因履约不当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因履约不当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应视情况判断是作为可变对价处理还是作为合同变更,无论哪种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均是调整营业收入,相关调整事项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应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与会计估计变更相关的损益


Q

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当期折旧费用的变化金额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反映固定资产预期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当企业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等发生变化,导致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发生变化,进行会计估计变更,这是企业正常经济活动的结果,并非偶发和特殊,折旧费用的变化金额应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与税收优惠相关的事项


Q

企业享受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企业享受的一次性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系基于自身经营业务符合国家既定政策条件而享有,不属于“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等均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相应享受的税收优惠与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且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持续性政策,具有持续性与常规性,因此通常将上述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3期》



其他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事项


Q

处置积压存货产生的损失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A


处置积压存货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作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容诚技术洞察


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往往并不能简单以形式上发生的次数较少,就认为其性质特殊或具有偶发性,也不应仅基于报表列报项目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实务中还需结合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等因素谨慎作出判断,不得为调节指标而违规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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